全自动吹瓶机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饮料机械 全自动吹瓶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自动吹瓶机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二步法制瓶工艺中吹制饮料食品、日化、医药包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软瓶的全自动吹瓶机(以下简称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
GB/T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3768-1996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4806.1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
GB5226.1-2002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7311包装机械型号编制方法
GB/T7932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3113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西言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13277一般用压缩空气质量等级
GB/T13306标牌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4094卤钨灯(非机动车辆用)性能要求
GB/T14253轻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16798食品机城安全卫生
QB/T1868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QB/T2665热灌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理坯 arranging通过某种方式把瓶坯整齐且有规律地排列在上坯轨道上。
3.2 搭料misloading在理坯过程中,由于上坯过多出现不能正常理胚的现象。
3.3 吹瓶blowing把预热后的瓶坯放进模具腔内通过拉伸和用洁净妹低、高压气体吹制成成品瓶的过程。
3.4 二步法two-process把成品瓶的制作分为制坯和制成品瓶两个独立过程的方法。
4、产品分类和型号编制方法
4.1 产品分类
产品按结构形式可分为旋转式吹瓶机、直线式吹瓶机。
4.2 产品系列
产品按模具腔数分为4、6、8、10、12、14、16、18、20、24、28...……
4.3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产品型号编制应在符合GB/T7311规定的前提下,再冠以生产厂名称代号。
5、要求
5.1 工作条件
5.1.1 瓶坯应满足成品瓶的要求,瓶坯的规格应一致,瓶坯口部尺寸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512吹瓶系统使用的压缩空气质量应符合GB/T13277中规定的标推等报。
a)固体颗粒为2级
b)水为6级
c)油为1级
5.1.3 控制系统使用的压缩空气质量应符合GT/T13277中规定的标准等级
a)固体颗粒为3级
b)水为3级
c)油为5级。
5.1.4 冷却系统使用的冷却水应符合GB/T13277中的相关规定。冷却水可循环使用。
5.1.5 产品外接电源线应采用三相五线制,其电源要求:
a)电压为3810×(1±10%)V。
b)频率为50×(1±1%)Hz.
5.1.6 工作室内应无影响制瓶质量的外界气流和热辐射、温度10~35,空气洁净度应达到10万级。
5.2 基本要求
5.2.1 产品应符合本行准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遣。
5.2.2 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标准件、电器元件、气动液压元件应持合相关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5.2.3 产品的加工、装配、外观质量应特合GB/T14253的有关要求。
5.2.4 油漆表面应均匀,不应有气泡、夹渣、龟裂、剥落露底、皱皮、划痕、碰伤等缺陷。
5.2.5 气压系统、液压系统应安全可靠,在工作压力下无泄漏现象。
5.2.6 产品各紧国件安全可靠,且无松动现象。
5.2.7 产品传动部位加油周期能产品使用脱明书,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未提及时;润滑脂加油周期应不大于360h、润滑油加油周期位不大手72h。
5.2.8 产品安全施检查期限度不大于24h。
5.3 结构要求
5.3.1 红外线加热灯线路应分层布置,每层可单独控制其红外线加裁灯管的质量应符合GB/T14094的规定。
5.3.2 吹瓶模具内无瓶坯时应无瓶动作。
5.3.3 吹制不同的成品瓶时模具更换应方便。
5.4 安全卫生要求
5.4.1 产品机械安全卫生性能应符合GB16798的规定。
5.4.2 产品电气性能安全应符合GB52261-2002的规定。
5.4.3 产品气动系统安全性能应行合GB/T7932的规定。
5.4.4 产品成压系统安全性能应符合GB/T3766的规定。
5.4.5 橡胶密封件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5.4.6 吹制过程中瓶体应无污染,成品瓶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3113的规定。
5.4.7 产品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
5.4.8 产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自动加温装置能与人体接触部位始表面温度应不大于40℃。
5.4.9 吹制热定型瓶时,模具恒温机及加热油路周围应设安全防护棚栏。
5.4.10 产品应有清晰醒目的安全或警告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和GB16179的规定。
5.5 使用性能要求
5.5.1 产品正常运行工作状态下的最大生产能力应不小于公称生产能力。
5.5.2 自动上坯时,瓶还不应出现搭科或断料现象,自动上坯理还装置瓶还损伤率(瓶还破裂、严重擦伤)应不大于0.1%。
5.5.3 瓶坯进出加热装置时不应有卡坯现象加热装置掉坯率应不大于0.1%。
5.5.4 非熟定型成品瓶应符合QB/T1868的有关规定,热定型成品瓶应符合QB/T2665的有关规定,成品瓶合格率应不小子99.5%。
5.5.5 吹制热定型瓶时,模具加热时间应在40min内,与瓶体接的表面温度从20℃升至:
a)左、右模温度应迷到120℃以上;
b)底模温度应达到60℃以上。
556产品能耗(不含附机)每小时不大于:
a)非裁定型瓶5(12L+N+2)kW.h(L为瓶容量升数.N为模具个数);
b)热定型瓶7(10L+N+2)kW.h(L为瓶容量升数,N为模具个数)。
5.5.7 产品空运行重行噪声(声压级)应不大于85dB(A)。
5.5 8 产品正行应平稳可靠,传动正常,无异常声音。
5.5.9 各部件动作协调一致,同步无差错,联锁功能装置安全可靠。
5.5.10 各种电磁同、行程开关、光电开关、压力表、气控问、气缸等元器件的电气控制部分工作应安全、准确、可靠,动作应灵敏,且与工作程序协调一致。
5.5.11 各种信号指示应设置在明显处,显示应准确可靠。
5.6 可靠性能指标
在遵守安装技术要求和技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的条件下:
a)产品首次大修期不小于5000h;
b)产品使用期不小子20000h。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检验
目测产品外观质量应符合5.2.3(外观要求部分)和5.2.4的要求。
6.2 电气性能安全检验
产品在空运行试验前技GB5226J-2002中192~196的知定进行检验,应符合5.42的要求。
6.3 空运行诚验
产品在公称生产能为下运行,连续试验时同可报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在1h~2b之间确定,运行中应符合5.2.5、5.5.8的要求,停机后检查各坚固件应符合5.2.6的要求。
6.4 吹纸试验
产品空运行试验合格后,在公称生产能力下运行吹瓶,试验时间不小子5min,速续上坏不小子模具数的2倍后.再间断上坯,应符合5.3.2、5.5.9~5.5.11的要求。
6.5 生产能力的测定
产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运行,试验时间不小于20min,从输出第一个成品瓶开始计时,按公式(1)计算生产能力.应符合S.5.1的要求。
6.6 自动上坯理坯时瓶坯损伤率的测定
产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运行,试验时问不小子10mn,且截取瓶坯数不小子2500个检验破裂、严重擦伤,对严重擦伤有争议时可根据吹瓶后擦伤是否消失为判断依据,按公式(2)计算瓶坯伤率,应符合5.5.2的要求。
6.7 瓶坯进出加热装置时掉坯率的测定
产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运行,试验时问不小于10min,且截取瓶还数不小于2500个,按公式(3)计算加热装置掉坯率应符合5.5.3的要求。
6.8 成品瓶合格率的测定
产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运行,试验时间不小子10min.且出瓶数不小子500瓶,符合QB/T1868的非热定型瓶或符合QB/T2665的热定型瓶为成品瓶,按公式(4)计算成品瓶合格率,应符合:
6.9 自动加温装置表面温度的测定
用精度为士1℃表面温度测量仪测定自动加温装置能与人体接般部位的表面温度,应符合5.4.8的要求。
6.10 模具预热温度的测定
用秒表计时,并用精度为1℃表面温度测量仅分别测试左、右模和底模与瓶体接触的表面温度,应符合5.5.5的要求。
6.11 产品能耗的测定
产品在公称生产能力下运行,试验时间不小子20min,,用1级精度电度表测量产品(不含附机)耗电量,按公式(5)计美能耗,应符合5.5.6的要求,
6.12 噪声测试
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空运行过程中,按GB/T3768-1996规定采用声级计测量产品的空运行噪声,测量表面选用各边与基准体对应平面的矩形平面六面体表面,测量距高1m,传声器位置按下列规定(对产品顶面不进行测试),应特合5.5.7的要求。
a)直线式产品采用GB/T3768-1996附录C中图C4所示。
b)旋转式产品采用GB/T3768-1996附录C中图C5所示7检验规则。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检验项目
在满足5.1的条件下,按本标准要求检验以下项目:
5.2.3-5.2.5、5.3.2、54.2、54.8.5.5.1、5.5.4~5.5.6、5.5.8~5.5.11.
7.2.2 判定规则
产品经加工制造、安装调减合格后,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逐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或入南,出厂或入库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入库超过6个月再出厂时应重新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允许反复修整调试,修整调试合格后重复检验,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可在用户生产现场进行,
a)设计定型鉴定时和生产定型鉴定时;
b)产品转厂生产时;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停产商年后,验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 检验项目
在满足5.1的条件下,按本标准要求的项目逐条进行检验。
7.3.3 抽样
型式检验的样机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按下列规定简单随机抽样,
a)批量小于20台时抽样1台;
b)批量20台~50合时,抽样2台。
7.3.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即为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应重新抽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但电气安全性能试验或噪声的测验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允许复检。
8 标意、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每台产品都应在明显部位固定耐久性标牌标牌应符合GBITl3306的有关规定
8.1.2 标牌内容应包括:
a)型号和名称;
b)制造厂名称和厂址;
c)主要技术参数;
d)外形尺寸;
e)重量;
f)出厂编号;
g)出厂日期。
8.2 包装
8.2.1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有关规定。
8.2.2 每台产品出厂时,应随机附带下列技术文件:
a)合格证;
b)保修卡;
c)产品使用说明书,其编写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
d)装箱清单;
e)随机各件清单。
8.3 运输
产品无论是整机包装运输还是分件包装运输,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陆路运输应符合陆路运输的要求,水路运输应符合水路运输的要求;
b)装卸应平稳,不应有剧烈的碰撞。
8.4 硅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操.防雨、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场地上,存放满12个月应开箱检查必要时应重新涂防锈油和包装。